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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冷静期来了!明年1月1日起,婚姻登记将有新变化!

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0/12/06 12:23:15 发布 来源:杭州民政 作者:杭州本地宝 9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

今年6月份正式公布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提出了“离婚冷静期”制度

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

30天的离婚冷静期

真的有用吗?

相关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

引发了很多网友的激烈讨论






未来离婚程序将有大变化

图源:图虫网(ID:916242701842513947)


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,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,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。


首先,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;


其次,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“再一个”30天之内,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,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。


此外,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。据民法典规定,“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” 


《民法典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

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

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

那么新的离婚程序是什么?






离婚登记程序最新调整


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、受理、冷静期、审查、登记(发证)等。



1、申请


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。




2、受理


婚姻登记员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》的,应当出具。




3、冷静期

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(遗失的可不提供,但需书面说明情况)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并将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、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与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(存根联)》一并存档。

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


4、审查

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(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,双方当事人应当持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第五十五条第(四)至(七)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,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

婚姻登记机关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。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,不予办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》的,应当出具。




5、登记(发证)


婚姻登记机关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规定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


设置离婚冷静期

可以有效避免夫妻之间

因为冲动而离婚的情况


但也有很多网友认为

如果存在家暴的现象

那离婚冷静期的设置

是否会使受暴者遭受更大的伤害?


对此
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回应称

离婚冷静期制度

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

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

一般通过起诉解决






“冷静期”不适用于家暴等情形


“冷静期”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,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,确实导致感情破裂,到法院去离婚的话,就没有所谓的“冷静期”适用问题。立法者在规定很多制度时,会对多种利益有所考虑,不会维护一种绝对自由,因为这种自由其实会对其他权益或利益构成影响。


图源:图虫网(ID:959730963709296823)


也就是说,“离婚冷静期”只适用于协议离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不适用该条规定的“离婚冷静期”,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、赌博、重婚等情形的,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离婚,从而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。





除了离婚冷静期

《民法典》的《婚姻家庭编》

在《婚姻法》的基础上

对结离婚有关规定也作了进一步完善






《民法典》对婚姻关系规定进一步完善


不再将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”作为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,但新增条款,明确了“患重大疾病一方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”;


删除了“胁迫婚姻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依申请的撤销权”,改为全部由人民法院处理;


图源:图虫网(ID:902492699047624764)


婚姻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,除原《婚姻法》“要查明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事项协商一致”的规定继续保留外,增加了“对双方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查明”要求;


《民法典》在总结吸收经验、结合现实问题的基础上,对家风和家庭文明建设、夫妻财产保护、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也作了修改和完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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